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国际商学院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试行)

(本办法来源于学校学工部)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要求,鼓励研究生向专业和学术素养高、思想政治与品德素质过硬、身心健康的高素质人才方向前进,同时也为了使硕士研究生的在校表现有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客观评价标准,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评定办法评定出来的学生综合素质成绩,将作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各类评优、评奖和就业推荐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评定对象和时间。评定对象为在校全脱产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开学之初对上一学期进行测评。
第四条 评定程序。分本人自我测评,辅导员组织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学院(中心)党总支审定并公示,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四个步骤。
第五条 测评范围与计分原则
一、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范围包括研究生课程成绩,参加思想政治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情况,及获奖情况。
二、科研活动参加分与得奖分均计入科研能力分,其他活动参与分与得奖分计入素质拓展分。
三、科研成果以学校科研处公布的成果认定标准予以认定。
四、凡参加有报酬的商业活动不予加分。
五、申报科研加分必须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加分。
六、申报校外学术活动记分,需出具经学院(中心)审批过的会议邀请函。
第六条 评定项目和标准
评定内容 课程成绩 科研能力 素质拓展 合计
各项目权重值 0.4 0.4 0.2 1
各项目分值 40 40 20 100

第二章 记分办法与记分标准
第七条 课程成绩分
课程成绩分=∑(单科成绩×学分)/∑学分×0.4
说明:如果二年级及以后学期无课程学习,或只有少数学生仅有个别课程学习的学期,学院(中心)可视情况决定所有同学的课程成绩分按同一分值记入(35分)。
第八条 科研能力满分为40分,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研究成果
1
、专业学术类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A115分,A212分,B110分,B28分,C5分。在测评学期在普通期刊发表论文第一篇记2分,之后每增发一篇记0.5分。(注:论文为合著的,第一作者记60%,剩余分数按参加人平分。)
说明:核心期刊增刊按普通期刊计,普通期刊增刊按论文集记0.5/篇。
2
、科研结项课题: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校级5分。
3
、出版学术专著得12分。
4
、出版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得6分。
5
、公开发表或出版翻译论著得6分。
6
、工具书词典类得6分。
说明:合研课题、合著出版的著作,课题主持人、主编记总分值的50%,剩余分值由参与人平均分配。如果课题主持人是教师的,先扣50%后再按参加人数平分剩余分数。课题需提交立项申请、结项证明及成果,否则不予加分。未结项或出版的成果不在测评范围。
二、学术奖励分
1
、公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0分,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8分,公开发表论文的观点被新华文摘转载6分。同一文章被多处转载,按最高级计分。
2
、科研成果获奖加分。
科研成果获全国性表彰奖励(指党政军团组织的评比和全国各学科专业学会组织的评比,下同),一等奖 加8分,二等奖加5 分,三等奖2分。
科研成果获省级表彰,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科研成果获成都市和校级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加05分。
三、学术活动:
1
、经学院(中心)批准并备案后,学生参加学术研讨会及征文项目:全国性学术会议4分,省级学术会议3分,校级学术会议(含兄弟院校间的学术交流会议)1分。
2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中心)组织并要求听取的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不迟到早退者每次记05分。
第九条 依照第八条一、二、三项累加后超过40分的,先记40分,剩余部分按:剩余分 х 0.2记入总分。
第十条 素质拓展测评分 = 基本分 + 奖励分。
第十一条,素质拓展基本分每人10分,即每人都获得10分,然后视下列情况从中扣分:
一、未经批准,学生不参加学校和学院(中心)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会议、形势报告会、各类重要仪式与典礼、观看重要的演出或比赛等,每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团支部活动、班会等班级活动者,每次扣05分。
三、党员不参加党支部活动、不接受支部和党总支安排的党内工作,每次扣1分。
四、学生违反纪律受到处理处分,按下列标准扣分:通报批评(含贷款欠息通报),扣2/次,警告处分扣4分,严重警告处分扣6分,记过及以上处分扣10分。
五、学生无故旷课,以班级考勤记录每次扣05分(迟到早退3次算1次旷课)。扰乱课堂秩序者视影响程度每次扣05—2分。
六、学校或院(中心)组织的卫生检查,不合格寝室成员每次扣1分。
七、扰乱、破坏校园秩序者每次扣3—8分。
八、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广大同学意见大的,扣1—2分;弄虚作假者、或因不及时反映班上问题而酿成事故扣3—5分;干部对分管的工作不记载或记载不全、不准确、不客观、给测评造成困难者扣1-3分。
第十二条 素质拓展奖励满分为10分,当出现超过10分时先记10分,超出部分按剩余分X 0.3记入总分。
一、参加各级党、政、军、团组织的文化、文艺、学科知识竞赛、体育比赛、及非学术征文比赛:
获全国前3名或特等奖的加12分,获前10名或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2分。
获省级、区域性比赛前3名或特等奖的加8分,进入前6名或获一等奖的加5分,二、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记2分。
获市级和校级奖励前3名或一等奖加4分,二、三等和优秀奖加2.5分。
二、对未担任主力或陪练的同学,由各院(中心)参照参赛同学取得的成绩加分。
三、参赛同学没有取得上述比赛成绩,由学院(中心)视准备和训练状况给予适当鼓励加分。
四、同一赛事按最高分记,不重复记分。
五、为各类参赛项目同学服务、为比赛同学加油助威的,由各院(中心)酌情加分,但加分应明显低于比赛同学得分。
六、社会实践奖加分
1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或组织实施经学院或学校批准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结束后提供单位实习证明、并提供导师签署评价意见的调查报告,按持续时间记0.5—1分。
2
、个人受全国表彰者8分,受省级表彰者加4分 ,受市级表彰者加2分,受校级表彰者加1分(集体或团队获得上述表彰,个人按上述标准的1/2记分。)
七、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视情况并经核实后加0.3—2分。
八、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寝室室员每人加1分;院级文明寝室由院(中心)评选,加0.5—1分。
九、学生参加学院、中心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前三名奖励0.5—1分。
十、学生干部工作奖励分:
1
、担任班委团支委、学院(中心)及学校研究生会、学院和学校党团组织干部,特别突出的加3分;较为优秀的加1—2分;称职的加0.5—1分。
班级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评定;学院(中心)党团学生干部及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由学院党总支、团总支组织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学院(中心)团总支和院研究生会成员评比,由党总支最后审定后记入;学校团委及研究生会干部由学校团委组织各学院(中心)团总支和研究生会干部评比,由团委审定后签发至各个培养单位记入学生素质拓展得分。
2
、担任经学校批准的全校性社团,以及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为研究生服务的俱乐部主要负责人,按学校团委和研究生会干部对待,由团委和学校研究生会负责组织社团成员评价和考核后,由团委审定后签发至各个培养单位记入学生素质拓展得分。
3
、担任班级小组长、党团小组长的,由班级辅导员组织班委和班党团干部评比,优秀的加0.5—1分,称职者加0.2—0.5分。
4
、学生干部所在班级、或所在党团支部、或所在社团受到表彰,主要干部可享受加分:全国加2分,省级加1分,成都市及校级加0.5,其他干部由各学院(中心)酌情加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为学校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办法,各学院(中心)在不违反该办法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和学科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学校统一的《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分项目记入测评成绩,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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