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国际商学院 发布时间:2008-12-08 浏览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

博士研究生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

    (2002年9月制订  2006年5月第二次修订 2008年6月第三次修订)

为充分调动博士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学习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一、实施学分制的宗旨

1.增强博士研究生学习自主权,进一步发掘学习潜力和特长,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圆满地实现培养目标。

2.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改进和完善任课教师聘任制,更好地发挥教师在研究生培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改进研究生培养管理体制,促使各项管理工作和相应的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水平。

 

二、培养目标

培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

    1. 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勤奋学习,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有关的科学技术领域中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造性的研究成果。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一般的本专业文章。 

    3. 具有健康的身心。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1、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其中不脱产学习者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2、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分积点平均达到3.5以上,完成相关学习要求,可提前半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习自主权

根据学分制要求,博士研究生在课程组合和学习时间安排上享有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1.可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结合自己的学习能力、专业方向和兴趣组合每学期的课程与学分。

2.可对相同课程不同教师或对同一课程的不同上课时间作出自由选择。

3.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确定自身的学习年限。

 

五、学分要求与学分绩点

1.学分要求:

总学分不少于44学分。其中,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8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科研训练4学分;学位论文学分10学分。

1)一般情况下,学习期间学生课程总学分数不少于28学分;

2)跨学科考入的学生,课程总学分数不少于30学分;

3)同等学力考入的学生,课程总学分数不少于32学分。

 

2.学分构成:

1)按教育过程分类法,列入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的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由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必修课组成;选修课由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组成。

2)必修课每门3学分(英语为4学分),选修课每门2学分(公共英语选修课为1学分)。

公共必修课:由《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高级英语》(1)(2)(3)组成,实行“2选1” +“ 3选1”,共计7学分。其中《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学生从中2选1;《高级英语》(1)、《高级英语》(2)、《高级英语》(3),学生根据《西南财经大学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意见》从中3选1。

学科基础课:设置3门。由学校统一设置,学生必须选修,计9学分。

专业基础课:各专业设置1门,学生必须选修,计3学分。

专业方向课:按各专业的方向设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从中确定1门为必修,计3学分。

专业选修课:在学习期间,学生可在全校开设的所有博士研究生课程中选择,但本专业选修课程至少选修2门,4学分。专业选修课均实行“8+1”授课模式(即八周上课,一周考核)。

公共选修课:在学习期间,学生可在全校开设的所有博士研究生课程中任意选择。其中公共外语类课程实行“8+1”授课模式,从第二学期起滚动开出,每门课程1个学分。

3)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前,完成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计2学分。

4)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前,主讲学术报告至少一次,计2学分。

5)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前,完成学术论文的发表,计2学分。

 6)博士研究生按规定完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计2学分。

7)博士研究生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答辩,计8学分。

 

3.学分绩点与成绩

1)课程学分一般按周学时计算,每周平均上课1学时,每学期上课18-20周计1学分。

2)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

3)课程成绩为60分以上的,即取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4)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考核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B-         2.0-2.4 

         65-69                   C+         1.5-1.9 

         60-64                   C          1.0-1.4 

     60分以下(不含60分)   F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数×学分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积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5)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主讲学术报告、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学院确定合格者,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6)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答辩并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八、附则

1.本办法从2008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2.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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